“本案由于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召开这次庭前会议。”——这是一起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搜查、盗伐林木案的主审人李法官在庭前会议上的发言。
由于受当前疫情的影响,此案被告人人数众多,且分散在吉林省各地区,有的被告人甚至处于疫情防控高风险区,所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决定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召开庭前会议。5月15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组织的一场针对14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搜查、盗伐林木案件的庭前会议如期召开。公诉机关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14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了此次庭前会议。
通过远程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解决了案件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同时,围绕犯罪主体身份、犯罪事实证据、量刑证据进行证据展示,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此次庭前会议,有效避免了外来人员近距离接触带来的风险,减少了防疫压力;又能使案件化繁为简,为下一步的法庭审理奠定了基础、缩短了审理时间、提高了庭审质量,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一)
(二)
法官说法
庭前会议旨在化繁为简,其并非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根据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议焦点,为顺利、有序的进行庭审而做的准备活动。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确立的,庭前会议作为开庭的前置,具有与正式庭审同等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为了解决庭审中关于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这些程序性问题可能导致庭审中断,所以庭前会议能够提高正式庭审的效率,防止一些休庭情况的出现。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撰稿 :朴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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